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62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626號
原 告 迦南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宛靜
訴訟代理人 周雅玲律師
被 告 宇竑彩色印刷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葉秋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
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「蔡秋慶」之記
載,應更正為「葉秋慶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書記官 黃麗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