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70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706號
原 告 林周宸縈


上列原告與被告任沁琳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0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