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73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734號
原 告 洪崇仁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威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