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74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747號
原 告 熊婕妤
訴訟代理人 陳俊安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子郁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