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14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訴字第141號
原 告 張淑芬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
被 告 林文安
訴訟代理人 林鳳娟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,100元,及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00分之3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,100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㈠原告為貓咪嚕嚕之飼主,居住於原告住處附近之被告亦有飼
養貓隻,然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原告與嚕嚕(有牽繩)在自
家住宅前休憩時,被告飼養之貓隻突衝向嚕嚕並猛烈地攻擊
嚕嚕。事發後原告即多次告知被告對其飼養之貓隻應做好適
當拘束及必要之防護措施,惟被告又於同年7月22日放任其
貓隻任意活動、未加束縛或繫緊,且未將其住處鐵門緊閉,
致其貓隻趁隙鑽出鐵門在外遊憩,於當日中午11時55分許被
告飼養之貓隻驟然衝進原告住處内,猛烈攻擊嚕嚕,致嚕嚕
受有全身多處抓傷、左腳掌底部咬傷、雙眼結膜炎抓傷等,
原告於拯救嚕嚕過程中,因遭被告飼養之貓隻驚嚇跌倒在地
,而受有左側遠端肱骨骨折合併上臂橈神經損傷(下稱系爭
傷害)。
㈡被告既身為飼主,知悉貓隻非具理性,生性較不受拘束,並
知悉其飼養之貓隻先前已有攻擊原告飼養之嚕嚕等情形,固
然知悉倘其貓隻之活動未受一定程度之束縛,極可能對他人
或其他貓隻,具有一定之危險性,何況原告已多次告知被告
應做好適當拘束及必要之防護措施,惟被告仍放任其貓隻任
意活動、未加束縛,被告實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7條之管束
責任,又因被告過失疏未留意將貓隻繫緊,或將其住處鐵門
緊閉,致其所飼養之貓隻趁隙衝出鐵門後,兇猛地攻擊原告
飼養之嚕嚕,原告並因此遭受驚嚇跌倒在地受有系爭傷害,
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之傷害及損失負損害賠償之責。
㈢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0條第1項本文、第193
條第1項、第195條第1項及第216條第2項規定,請求被告賠
償原告新臺幣(下同)520,430元,項目及金額分列如下:
 ⑴醫療費用160,867元:事故發生當日即112年7月22日,原告因
系爭傷害至健仁醫院急診住院,於112年7月24日接受骨折復
位内固定手術,000年0月00日出院後返家休養,後續並持續
回診追蹤治療,而原告所支出之醫療費用迄今為止合計為16
0,867元。
 ⑵醫療用品費用1,865元:原告因系爭傷害購買如紗布、藥膏等
醫療材料,所支出之費用合計1,865元。
 ⑶看護費用196,000元:原告因系爭傷害急診住院進行手術,且
依健仁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:「…宜休養三個月及專人照護
三個月」等語,而原告均係由配偶或女兒照護,故住院期間
即112年7月22日起至112年7月29日共計8日,及出院後3個月
之看護費用總計為196,000元【計算式:看護費用2,000元/
日98日=196,000元)】。
 ⑷交通費用1,634元:原告因系爭傷害定期回診治療,自本件事
故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,原告往返健仁醫院就醫時,係
自己或家人陪同搭乘計程車往返,而原告支出之交通費用為
本件事故就醫所支出之費用,屬增加生活上需要之必要支出
,總計為1,634元。
 ⑸財產損失3,100元:嚕嚕因遭被告飼養之貓隻攻擊受有傷害,
因而至聖愛動物醫院治療,治療所支出之費用屬原告財產上
之損失,總計3,100元。
 ⑹精神慰撫金10萬元:原告因本件事故受有系爭傷害,非常疼
痛不堪,起初原告左手完全無法動、碰觸到便會疼痛,迄今
為止仍需持續治療,且經常僵硬麻痛,致原告難以入眠,所
受之身心壓力極大,故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,以
撫平身心創傷。
 ⑺可預期之未來費用56,964元:原告因本件事故受有系爭傷害
,迄今仍需持續治療及回診,估計尚須一年之久,而原告每
月平均回診一次,每次所支出之醫療費用平均約4,747元(
按:原告迄今為止醫療費用合計為160,787元,扣除原證5之
住院手術費141,801元,平均每次回診醫療費用為4,747元)
,故原告可預期之未來費用為回診費用56,964元【計算式:
4,747元l2個月=56,964元】
㈣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0條第1項本文、第193條第
1項、第195條第1項及第216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,並
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20,430元,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
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所提影片無法證明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係由被
告飼養之貓隻賴皮所造成,原告缺乏人證、物證等相關證據
可以證明被告飼養之貓隻有攻擊原告之貓隻,且導致原告受
有系爭傷害,原告求償不合理等語置辯,並聲明:㈠原告之
訴駁回。㈡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
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,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,民法
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
飼主,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;飼主應防止其
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;動物
保護法第3條第7款、第7條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
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民事訴訟法第277
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,應先由
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
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,或其所舉證
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。
 ㈡經查,原告主張於112年7月22日被告飼養之貓隻衝進原告住
處内,猛烈攻擊原告貓隻嚕嚕,致嚕嚕受有全身多處抓傷、
左腳掌底部咬傷、雙眼結膜炎抓傷等情,業據提出飼主資料
、監視器錄影光碟、診斷證明書、免用發票收據等件為證(
審訴卷第13頁至第17頁、第41頁、第42頁、訴字卷第153頁)
,並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光碟,勘驗結果略以:「一
、檔案名稱:0000000(時間依系統畫面左上角之記載):㈠
於畫面時間112年6月16日19:03:02起,身穿藍衣、右手纏
繞白色不明物體之原告(下稱甲)攜帶有紅色繫繩、項圈之
黑貓在車庫外側自左至右。(中間略)㈤於畫面時間19:03
:15起,黑貓迅速朝左側之門口方向前進,試圖回到家中,
同一時間右方竄出未牽繩之黃貓,黃貓朝甲及黑貓方向迅速
前進。嗣後黑貓與黃貓在門口接觸,並伴隨貓咪嘶吼聲,黑
貓與黃貓往機車方向扭打纏繞。㈥於畫面時間19:03:18起
,甲左手舉起向下揮,並蹲下嘗試分開兩貓,兩貓因紅色機
車遮蔽而看不清楚。㈦於畫面時間19:03:19起,甲將黃貓
移動至畫面左側台階前端,黃貓則持續撲向黑貓。㈧於畫面
時間19:03:21起,甲將黃貓抓起試圖往門口方向丟出,同
時間黑貓趁隙朝畫面右方沿著機車逃離,逃離過程中移動地
上之紙板,最後黑貓消失於畫面下方。黃貓撞擊正關上的門
後,黃貓仍從甲之右方竄出並朝黑貓之方向注視,此時原告
右手抓住黃貓之腹部,左手抓住黃貓之尾巴,控制黃貓之行
動,黃貓有掙脫之動作,至影片結束。」;「一、檔案名稱
:0000000-0原告寵物被攻擊(時間依系統畫面左上角之記載
):㈠於畫面時間112年7月22日11點55分20秒起,左側臺階有
黑貓(即原告貓隻)與黃貓(即被告貓隻)扭打纏繞,黑貓此時
有項圈及牽繩,黃貓無項圈及牽繩,並伴隨急促之貓叫聲,
隨後兩貓因爭鬥撞擊一旁紙箱及小藤椅,紙箱及雜物散落一
地。㈡於畫面時間11點55分24秒起,黑貓與黃貓繞過有狗圖
案腳踏墊之機車,至畫面下方錄影不到之處,此時畫面左側
的牽繩晃動、束緊,畫面右側的紙箱、紅色絨布踏墊劇烈晃
動,伴隨著碰撞聲、急促之貓叫聲,至影片結束。」,有勘
驗筆錄附卷可參(訴字卷第96頁至第100頁),影片中可見被
告飼養之貓隻至原告住家與原告之貓隻扭打纏繞之畫面,被
告當時既為該貓隻之飼主,自應注意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
侵害他人之財產並確實遵守之,且當時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
之情事,竟疏未就其飼養之貓隻為適當之管束或防護措施,
而任由其貓隻至原告住家攻擊原告飼養之貓咪,使嚕嚕受傷
而致原告支出醫藥費用3,100元,被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應
有過失甚明,且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,則原
告請求此部分損害金額3,100元,自屬有據。
 ㈢至原告主張於拯救貓隻嚕嚕過程中,遭被告飼養之貓隻驚嚇
跌倒在地,而受有系爭傷害等情,固據提出監視器錄影光碟
、診斷證明書、照片、醫療費用收據、免用發票收據、電子
發票、計程車乘車證明等件為證(審訴卷第15頁至42頁)。
然查,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光碟,勘驗結果略以:「
二、檔案名稱:0000000-0原告受傷:㈠於畫面時間112年7月
22日11點55分50秒起,紅色機車坐墊上面有狗圖案踏墊,小
藤椅上無放置東西,小藤椅與臺階中間有散落一地之紙箱。
㈡於畫面時間11點55分51秒起,左起牽繩束緊,伴隨一聲碰
撞聲,右側紙箱晃動,網子中間有黑貓的耳朵。原告(畫面
時間11:55:55):我的手。㈢於畫面時間11:56:06起,
右側紙箱處晃動。原告(畫面時間11:56:09):哇(尖叫
),我的手。㈣於畫面時間11:56:24起,甲出現在畫面之
中,蹲下並以右手撿拾長條狀物品,同時左手不自然、僵硬
下垂。甲(畫面時間11:56:46):嚕(左手持續下垂,右
手彎曲),我來救你,媽媽手脫臼了。㈤於畫面時間11:56
:53起,甲以右手打開身體中線以左的不鏽鋼門,試圖讓貓
隻進去家門,轉身朝網子處前進後,蹲下以右手將黑貓趕至
家中不鏽鋼門,復以右手打開不鏽鋼門進門,全程左手不自
然、僵硬下垂。三、檔案名稱:0000000-0 事故發生後:㈠
於畫面時間12:10:44起,紅色機車坐墊上面有三張紅色絨
布方形踏墊,小藤椅上有寶特瓶等雜物,小藤椅與臺階中間
有紙箱。白衣男:整個人都不動了。原告:變成這樣,我真
的是齁,我都已經好心跟你說了,你看我都已經把嚕嚕都已
經綁起來了,你看牠一直衝進來。白衣男:衝進來咬牠。(
貓叫聲)。被告:過來過來,過來(貓叫聲)。原告:我已
經把他鍊起來在籠子裡,我有把他關起來,你是叫他出來是
在叫他出來什麼啦。原告:我這個籠子關不緊,要用鍊子,
沒有啦,嚕嚕在裡面,整個都鍊著了,你看給我(聽不清楚
)跑去那邊,你看原本在這裡這裡都是毛(右手往左指),
變成拖去那邊(右手往右指)。被告:你搞怪齁,人家給你
抓起來,來過來,過來,過來啊,過來快一點,出來。原告
:整個你都拿回去啦,拿回去你家再放啦,等一下牠又再這
裡跑來跑去,我已經沒有這個力氣了。被告:出來,出來,
出來啦,你又(聽不清楚)咬(聽不清楚),出來。白衣女
:他是開車來嗎。原告:不是,他剛騎摩托車,叫他幫我整
理整理,看看要怎麼處理,我剛剛坐他的,我的手會在那邊
晃啊晃。原告:我還想說你不會這麼早放出來,我還在那邊
鍊練,吼我實在是。白衣男:鍊著還不如關著。原告:我就
是用柵欄(聽不清楚),還有用圈繩,我嚕嚕要看外面,想
說他都下午放出來,我想說那我(聽不清楚)。原告:你整
個拿走啦,整個籠子都拿去,好心一點好不好,籠子也不重
,你整個拿走啦。被告:出來。白衣女:(聽不清楚)你這
樣手坐著沒辦法看啦,你的手(聽不清楚)。原告:整個籠
子拿走,你到底還在等什麼啦,我真的是,我不是在怪牠,
我是在怪你欸,貓會這樣都是主人的問題,不是貓的問題,
我早就跟你說過了。被告:啊有怎樣嗎。原告:現在動不了
,手就動不了了。被告:手是怎麼樣這樣。原告:(聽不清
楚)整個都栽下去,(聽不清楚)。被告:這要去給別人看
。原告:廢話,都沒辦法動,你先把貓處理回去啦,整個籠
子都帶走。黑衣男:以後如果都這樣都不要放出來了,拜託
麻煩一下可以嗎。㈡於畫面時間12:15:03起,乙將黃貓抱
起,打了黃貓屁股。原告:一定要我這樣斷手,你才甘願嗎
。被告:(聽不清楚)。原告:你先帶回去啦。㈢於畫面時
間12:15:19起,襯衫男離開畫面。㈣於畫面時間12:15:2
4起,背景傳出貓急促叫聲及吵雜人聲。」,有勘驗筆錄附
卷可參(訴字卷第97頁至第100頁)。
 ㈣觀之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,僅聽見原告呼叫「我的手」,並
無貓咪打鬥或原告驚嚇跌倒或碰撞等聲音或畫面,而檔案一
與檔案二影片間亦缺少11點55分32秒至11點55分50秒之錄影
畫面,並未連續,則原告究係如何跌倒、受傷之過程為何等
節,尚屬有疑,而原告所提其它資料亦均無從顯示其確有因
遭被告飼養之貓隻驚嚇跌倒在地,且與原告所受系爭傷害間
有相當因果關係等情,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足資佐證前揭事實
存在之具體證據資料,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不法侵害原告身
體健康權之情事,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損害金額51,7
330元,尚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3,10
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逾此範圍之
請求,即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判決主文第1項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,依
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,不待原告聲請,即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免為假
執行,經核尚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。至原告
敗訴部分,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間其餘主張及舉證,經本院審酌後
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不再逐一論列,附此敘明。
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1 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1  日
書記官 方柔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