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訴字第17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7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佳儀數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

法定代理人 柯名聰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易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
債務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
臺幣(下同)9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,700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楊芷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