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訴字第68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681號
原 告 陳冬菊
被 告 黃韋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
詞辯論終結。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
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,茲因原告陳報兩
造已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協議,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
,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鄭珓銘
113年度訴字第681號
原 告 陳冬菊
被 告 黃韋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
詞辯論終結。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
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,茲因原告陳報兩
造已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協議,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
,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鄭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