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許林自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春鳳、林倩如、林譁課間請求清償債務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上訴。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3規定,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
新臺幣(下同)10,167,27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,244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韋伶
11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許林自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春鳳、林倩如、林譁課間請求清償債務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上訴。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3規定,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
新臺幣(下同)10,167,27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,244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