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
原 告 黃水明
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律師
唐小菁律師
葛光輝律師
馬思評律師
董尚晨律師
被 告 陳慶宗

莊協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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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 法 定
代 理 人 莊旭勛

上 三 人
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
被 告 莊洪鳳娥
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訴訟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本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惟因原告追加之
備位聲明第1項關於票款請求權部分,其主張之金額與票面
金額不符,茲有疑義尚待釐清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進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