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勞簡字第4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簡字第44號
原 告 吳義雄
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
被 告 家鼎企業有限公司即俊辰工程有限公司
兼上列一人
法定代理人 賴云騏
被 告 葉豐富
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14年11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
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翁志瑋
114年度勞簡字第44號
原 告 吳義雄
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
被 告 家鼎企業有限公司即俊辰工程有限公司
兼上列一人
法定代理人 賴云騏
被 告 葉豐富
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14年11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
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翁志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