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等114年度勞補字第12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121號
原 告 游泰峯

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溢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
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1,2
00元(含短少提繳退休金及休息日、例假日與國定假日之加班費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880元,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
判費即3,253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
,627元(計算式:4,880元-3,253元=1,627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孫嘉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