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勞補字第14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147號
原 告 尚弘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
訴訟代理人 王宸博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,931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瑩萍
114年度勞補字第147號
原 告 尚弘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
訴訟代理人 王宸博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,931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