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74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740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代 理 人 周俊光
債 務 人 方舟程式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劉敏榮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玖拾壹
元,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13,491元 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.295% 逾期6個月以內者,依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6個月者,依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0740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代 理 人 周俊光
債 務 人 方舟程式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劉敏榮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玖拾壹
元,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13,491元 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.295% 逾期6個月以內者,依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6個月者,依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