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
債 權 人 泰荷清歡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王穎榛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淑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泰荷清歡大廈住戶規約,以釋明管理費之請求得以按
年息10%計算利息之依據(查聲請人歷次書狀均未提供管理
費之完整規章)。
二、另更新住戶信箱分擔費新臺幣2,100元部分,亦請求按年息1
0%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