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15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158號
債 權 人 林冠良
債 務 人 陳宜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壹佰參拾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
五、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共計新臺幣(下同)282,835元
,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云云。惟查,債權人提出之票
面面額263,130元、到期日為114年3月10日、票據號碼34761
4號之本票1紙,得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263,130元之債
權債務關係,然債權人另提出之天下一娛樂經紀公司所開立
之基本資料與資金來往紀錄表,僅能證明天下一娛樂經紀公
司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
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說明本件債權人
何以為林冠良,而非天下一娛樂經紀公司,並提出相關證明
文件,或請具狀更正本件債權人為天下一娛樂經紀公司(查
聲請狀所附天下一娛樂經紀公司所開立之資本資料與資金來
往紀錄表,僅能證明天下一娛樂經紀公司與債務人間有債權
債務關係,而無法直接證明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債
務關係,而聲請狀所附未載發票日之本票,縱使證明債權人
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,債權人僅能請求新臺幣263,13
0元),債權人就此部分逾期仍未補正,故債權人請求金額
逾263,130元部分,未盡釋明之責,依首開規定及說明,債
權人餘主文所示金額部分之聲請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1158號
債 權 人 林冠良
債 務 人 陳宜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壹佰參拾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
五、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共計新臺幣(下同)282,835元
,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云云。惟查,債權人提出之票
面面額263,130元、到期日為114年3月10日、票據號碼34761
4號之本票1紙,得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263,130元之債
權債務關係,然債權人另提出之天下一娛樂經紀公司所開立
之基本資料與資金來往紀錄表,僅能證明天下一娛樂經紀公
司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
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說明本件債權人
何以為林冠良,而非天下一娛樂經紀公司,並提出相關證明
文件,或請具狀更正本件債權人為天下一娛樂經紀公司(查
聲請狀所附天下一娛樂經紀公司所開立之資本資料與資金來
往紀錄表,僅能證明天下一娛樂經紀公司與債務人間有債權
債務關係,而無法直接證明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債
務關係,而聲請狀所附未載發票日之本票,縱使證明債權人
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,債權人僅能請求新臺幣263,13
0元),債權人就此部分逾期仍未補正,故債權人請求金額
逾263,130元部分,未盡釋明之責,依首開規定及說明,債
權人餘主文所示金額部分之聲請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