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31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13號
債 權 人 徐本源
債 務 人 鍾良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計
算之利息;㈡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補正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㈠當事人及法定
代理人。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。㈢請求之原因事實。其有對
待給付者,已履行之情形。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。㈤法院。
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。
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
由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
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
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良萍核發支付命令,惟原
聲請狀僅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,並
未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。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、10
月2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借據影本、債
權已屆清償期之資料、據以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之釋明資料等
,裁定送達後,債權人雖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提出本票影
本2紙、11月14日提出所請求利息及利息起算日之說明,惟
關於請求按每百元日息一角計算之違約金部分,迄今仍未據
補正相關釋明資料;原聲請狀所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
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上雖有記載,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
項權利證明書僅係抵押權確經登記之證明,並非屬債權證明
文件。則債權人關於違約金請求之部分,自無從准許,應予
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
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
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13號
債 權 人 徐本源
債 務 人 鍾良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計
算之利息;㈡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補正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㈠當事人及法定
代理人。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。㈢請求之原因事實。其有對
待給付者,已履行之情形。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。㈤法院。
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。
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
由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
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
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良萍核發支付命令,惟原
聲請狀僅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,並
未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。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、10
月2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借據影本、債
權已屆清償期之資料、據以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之釋明資料等
,裁定送達後,債權人雖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提出本票影
本2紙、11月14日提出所請求利息及利息起算日之說明,惟
關於請求按每百元日息一角計算之違約金部分,迄今仍未據
補正相關釋明資料;原聲請狀所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
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上雖有記載,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
項權利證明書僅係抵押權確經登記之證明,並非屬債權證明
文件。則債權人關於違約金請求之部分,自無從准許,應予
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
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
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