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81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15號
債 權 人 蕭美春
債 務 人 淯霖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聖桓
一、債務人淯霖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
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在票據上
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,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,應連
帶負責,票據法第五條定有明文。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在支票
上除蓋用公司名章外,又自行簽名或蓋章於支票者,究係以
代理人之意思,代理公司簽發支票?抑自為發票人,而與公
司負共同發票之責任?允宜就其全體蓋章之形式及趣旨以及
社會一般觀念而為判斷,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529號判
決意旨參照。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淯霖國際有限公
司、顏聖桓所簽發之支票,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。惟查
,觀諸據以請求之支票,其發票人係淯霖國際有限公司,發
票人欄雖另有顏聖桓之蓋章,惟依系爭支票全體記載之形式
及旨趣觀之,依社會一般觀念,該法定代理人之簽章,係代
表公司為發票行為,該法定代理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。揆
諸前開說明,債權人逾上開准許部分所為之請求,於法不合
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15號
債 權 人 蕭美春
債 務 人 淯霖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聖桓
一、債務人淯霖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
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在票據上
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,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,應連
帶負責,票據法第五條定有明文。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在支票
上除蓋用公司名章外,又自行簽名或蓋章於支票者,究係以
代理人之意思,代理公司簽發支票?抑自為發票人,而與公
司負共同發票之責任?允宜就其全體蓋章之形式及趣旨以及
社會一般觀念而為判斷,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529號判
決意旨參照。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淯霖國際有限公
司、顏聖桓所簽發之支票,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。惟查
,觀諸據以請求之支票,其發票人係淯霖國際有限公司,發
票人欄雖另有顏聖桓之蓋章,惟依系爭支票全體記載之形式
及旨趣觀之,依社會一般觀念,該法定代理人之簽章,係代
表公司為發票行為,該法定代理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。揆
諸前開說明,債權人逾上開准許部分所為之請求,於法不合
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