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1號

.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1號
債 權 人 太子花漾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洪瑞鵬



債 務 人 顧玉珮

林國琰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共同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零壹元,及
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,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
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
本之書面約定者外,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民法第20
7條有明文規定。
五、查本件債權人除請求積欠管理費共計新臺幣(下同)37,200元
及遲延利息利息共計11,301元外,其中遲延利息11,301元部
分另再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
算之利息,惟其並未釋明本件有符合上述得請求複利之例外
情形,此部分利息再請求利息之請求,並非適法,債權人請
求逾本支付命令第ㄧ項利息部分所准許者,應予駁回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
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