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92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21號
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
債 務 人 張景程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參仟玖佰捌拾捌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張景程於民國112年10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
債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
利息,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債
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緣債務人
張景程於民國112年10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(
帳號: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
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案經
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債務人顯有故
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
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
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
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192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14年04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.000% 002 新臺幣612072元 自民國114年04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.000%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