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93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32號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林軒任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零參佰玖拾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林軒任於民國111年3月28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
債務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
期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
於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
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債權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
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
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
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
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
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算日 (民國) 計息止日 利息 (年利率)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47,713元 114年9月7日 清償日 15% 無 002 307,079元 114年5月28日 清償日 3.94% 自114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一成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計算) 003 455,598元 114年6月21日 清償日 4.01% 自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一成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計算)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