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3號
債 權 人 伸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玉萍
債 務 人 資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良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參仟柒佰伍拾貳
元,及如附表所示金額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編號 發 票 日 (民 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(民國) 票據 號碼 001 114年8月5日 65,688元 114年8月28日 TD0000000 002 114年8月5日 171,948元 114年8月28日 TD0000000 003 114年9月5日 196,085元 114年9月5日 TD0000000 004 114年9月5日 900,031元 114年9月5日 GA0000000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3號
債 權 人 伸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玉萍
債 務 人 資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良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參仟柒佰伍拾貳
元,及如附表所示金額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編號 發 票 日 (民 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(民國) 票據 號碼 001 114年8月5日 65,688元 114年8月28日 TD0000000 002 114年8月5日 171,948元 114年8月28日 TD0000000 003 114年9月5日 196,085元 114年9月5日 TD0000000 004 114年9月5日 900,031元 114年9月5日 GA0000000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