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95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50號

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


債 務 人 唐啓堯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玖佰玖拾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三點七七計算之利息,暨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
三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以每一個月為一期,
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新臺幣柒佰元
,連續逾期三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,前開違約金之
連續收取,以連續三期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