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95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52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
債 務 人 王瓖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柒佰壹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72,093元 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,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 2 147,623元 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52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
債 務 人 王瓖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柒佰壹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72,093元 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,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 2 147,623元 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