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97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72號

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


債 務 人 CANILA DEXTER GONZALES(德克)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
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
新臺幣貳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