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8號
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

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憶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宋憶鈴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「違約金以連續三期為
限」,請具狀明確說明期數計算方式(每月1期?每30天1期?
或其他方式,並提出期數計算依據及釋明文件)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