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00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00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洪秋照
洪于晨
一、債務人洪于晨、洪秋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
肆佰陸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洪于晨於民國107年邀同債務人洪秋照為連帶保證人,
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份
,債權人於107年至108年間憑借款人出具就學貸款申請撥款
通知書撥款2筆,共計新臺幣92,940元。借款期限及償還辦
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、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
(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)之次日起開始分36期,於償還期間
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就遲
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就
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
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洪于晨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即
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62,4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,債務人洪秋照
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、利息及違
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
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
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
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
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2466元 洪于晨 洪秋照 自民國114年03月15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22日(含)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 62466元 洪于晨 洪秋照 自民國114年0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違約金 起算日 違約金 截止日 違約金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2466元 洪于晨 洪秋照 自民國114年04月16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22日(含)止 年息0.1775%(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1.775%百分之十計算) 001 新臺幣 62466元 洪于晨 洪秋照 自民國114年09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15日(含)止 年息0.2775%(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2.775%百分之十計算) 001 新臺幣 62466元 洪于晨 洪秋照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555%(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年息2.775%百分之二十計算)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200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洪秋照
洪于晨
一、債務人洪于晨、洪秋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
肆佰陸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洪于晨於民國107年邀同債務人洪秋照為連帶保證人,
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份
,債權人於107年至108年間憑借款人出具就學貸款申請撥款
通知書撥款2筆,共計新臺幣92,940元。借款期限及償還辦
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、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
(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)之次日起開始分36期,於償還期間
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就遲
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就
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
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洪于晨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即
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62,4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,債務人洪秋照
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、利息及違
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
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
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
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
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2466元 洪于晨 洪秋照 自民國114年03月15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22日(含)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 62466元 洪于晨 洪秋照 自民國114年0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違約金 起算日 違約金 截止日 違約金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2466元 洪于晨 洪秋照 自民國114年04月16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22日(含)止 年息0.1775%(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1.775%百分之十計算) 001 新臺幣 62466元 洪于晨 洪秋照 自民國114年09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15日(含)止 年息0.2775%(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2.775%百分之十計算) 001 新臺幣 62466元 洪于晨 洪秋照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555%(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年息2.775%百分之二十計算)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