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03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03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劉家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柒佰零壹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劉家蕊於民國113年8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6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民國120年8月5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14.72採%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
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
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
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
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
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5日
止累計新臺幣423,943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422,239元為
本金;新臺幣1,704元為利息;新臺幣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劉家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號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國114年10月12日止累計新臺幣37,758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
臺幣37,215元為消費款;新臺幣543元為利息;新臺幣0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422,239元 114年10月16日 清償日 14.72% 002 37,215元 114年10月13日 清償日 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203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劉家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柒佰零壹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劉家蕊於民國113年8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6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民國120年8月5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14.72採%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
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
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
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
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
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5日
止累計新臺幣423,943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422,239元為
本金;新臺幣1,704元為利息;新臺幣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劉家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號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國114年10月12日止累計新臺幣37,758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
臺幣37,215元為消費款;新臺幣543元為利息;新臺幣0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422,239元 114年10月16日 清償日 14.72% 002 37,215元 114年10月13日 清償日 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