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04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04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蔡昀荃
債 務 人 劉聰華即劉金票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劉聰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金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
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參佰捌拾肆元,及如附表所示計
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聲請更正狀所
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86,978元 2.999% 自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(每月為一期)。 2 171,406元 2.949% 自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(每月為一期)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204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蔡昀荃
債 務 人 劉聰華即劉金票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劉聰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金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
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參佰捌拾肆元,及如附表所示計
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聲請更正狀所
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86,978元 2.999% 自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(每月為一期)。 2 171,406元 2.949% 自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(每月為一期)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