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2號
債 權 人 王竣毅
債 務 人 朱治豪
陳怡靜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朱治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
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
人朱治豪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陳怡靜給付之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民法第272條規定,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
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。無前項之
明示時,連帶債務之成立,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。另按保證
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
債權人得拒絕清償,民法第745條定有明文。經查:據債權
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,觀其內容約定債務人陳怡靜僅為
保證人,是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朱治豪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
時,始由陳怡靜給付,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陳怡靜負擔逾一
般保證責任部分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
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2號
債 權 人 王竣毅
債 務 人 朱治豪
陳怡靜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朱治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
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
人朱治豪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陳怡靜給付之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民法第272條規定,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
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。無前項之
明示時,連帶債務之成立,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。另按保證
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
債權人得拒絕清償,民法第745條定有明文。經查:據債權
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,觀其內容約定債務人陳怡靜僅為
保證人,是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朱治豪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
時,始由陳怡靜給付,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陳怡靜負擔逾一
般保證責任部分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
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