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6號
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債 務 人 吳欣蓉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零伍拾元,及自民國九
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九十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㈡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零參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
日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
九八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