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11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11號
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

債 務 人 徐瑞鍈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貳拾捌元,及
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㈡新
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壹拾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壹
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
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及自
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