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11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16號
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代 理 人 吳維德
債 務 人 曾奕維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伍佰肆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迄日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違約金計算方式 (民國) 1 518,892元 自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本借款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 2 25,648元 自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本借款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