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12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20號
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王仲毅
債 務 人 梁松達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零壹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
,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與民事更正聲請狀所
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表: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3,019,158 自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.628%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依左列利率20%。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