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13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31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代 理 人 李炎村
債 務 人 李建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柒拾貳萬柒仟玖佰捌拾貳
元,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7,727,982 自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.29%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31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代 理 人 李炎村
債 務 人 李建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柒拾貳萬柒仟玖佰捌拾貳
元,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7,727,982 自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.29%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