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13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33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陳信賢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博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借款新臺幣1,400,000元部分,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借款契
約書第九條第1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
時,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,全
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請提出對債務人葉博仁定合理期間催
告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(台端提出存證
信函,未提出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),以釋明業經
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;若無法提出,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,至本件聲
請繫屬本院(民國114年10月22日)時,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
何,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