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14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43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許詠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之十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。㈡新
臺幣貳萬玖仟參佰伍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壹
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43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許詠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之十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。㈡新
臺幣貳萬玖仟參佰伍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壹
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