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18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86號
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債 務 人 溫明翔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零伍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債務人溫明翔於民國109年2月2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
信用貸款契約(附證一),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給付(附證二)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
明如下: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46,476元整。(二)依契約書
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
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
利息。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
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
之十五計算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,329元
整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
,以本金新臺幣46,47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,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
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三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元整(契
約書第四條)。
㈡、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,債務人
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置
之不理,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
鑒核,迅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
以維債權,實感德便。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
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
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
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
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
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。證物名稱及件數:ㄧ、小額循環信
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。二、帳務資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218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476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依據契約第六條,本件以三十五日為一還款週期),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.99%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