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19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90號
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
債 務 人 柯信宇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伍佰玖拾柒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柯信宇於民國95年9月22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
貸款契約(如附證一)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
環使用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
說明如下:⑴本金債權:新臺幣29,969元整。⑵依契約書第3
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8.25%計
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20%計算利息。依銀行法第47條之1
規定:請求利率於民國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民
國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15%。①利息計算:已計
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28元整。②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14年7
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本金新臺幣29,969元按年利率15%
計算利息。⑶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200元整(契約書第4條
)。又按契約第11條,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
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
㈡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
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
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㈢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
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
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
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
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
,實感德便,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
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如附證),併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29,969元 114年7月15日 清償日 15%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