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20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2200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債 務 人 林暐修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伍佰玖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林暐修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80,
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29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13.07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
月16日止累計新臺幣664,530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659,4
30元為本金;新臺幣5,100元為利息;新臺幣0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林暐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號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累計新臺幣22,064元正未
給付,其中新臺幣20,143元為消費款;新臺幣1,021元為循
環利息;新臺幣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
示之利息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659,430元 114年10月17日 清償日 13.07% 002 20,143元 114年10月13日 清償日 15%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