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20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204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陳榮光
債 務 人 吳建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玖佰陸拾壹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七點三五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㈡期前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壹佰玖拾玖元及
違約金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貳拾伍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2204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陳榮光
債 務 人 吳建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玖佰陸拾壹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七點三五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㈡期前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壹佰玖拾玖元及
違約金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貳拾伍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