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20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206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陳榮光
債 務 人 王培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,及給付期前未受償之利
息新台幣壹拾萬參仟玖佰玖拾肆元與違約金新臺幣貳萬零壹
佰伍拾貳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2206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陳榮光
債 務 人 王培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,及給付期前未受償之利
息新台幣壹拾萬參仟玖佰玖拾肆元與違約金新臺幣貳萬零壹
佰伍拾貳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