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35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353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債 務 人 黃冠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零捌佰參拾肆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九點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九個月為止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黃冠翰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
一),借款期間自112年9月1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㈡詎債務
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
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債權
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
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㈢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
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
在監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
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
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
籍之身分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
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2353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債 務 人 黃冠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零捌佰參拾肆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九點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九個月為止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黃冠翰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
一),借款期間自112年9月1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㈡詎債務
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
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債權
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
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㈢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
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
在監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
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
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
籍之身分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
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