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36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368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尊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借款金額新臺幣(下同)1,185,000元(請求金額新
臺幣742,619元)之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之加速條款
約定之相關釋明文件(台端提出之借款金額1,185,000元之個
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,未見加速條款之約定,且缺漏
約定條文第20條至第26條)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114年度司促字第12368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尊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借款金額新臺幣(下同)1,185,000元(請求金額新
臺幣742,619元)之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之加速條款
約定之相關釋明文件(台端提出之借款金額1,185,000元之個
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,未見加速條款之約定,且缺漏
約定條文第20條至第26條)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