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53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539號
債 權 人 頡慶鋼鐵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永發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勝益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勝益五金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三、請提出支票編號0000000、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114年度司促字第12539號
債 權 人 頡慶鋼鐵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永發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勝益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勝益五金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三、請提出支票編號0000000、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