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57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577號
債 權 人 唐曉旭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國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依據票據關係請求按年息6%計算利息,請具狀說明台端
提出面額50,000元本票是否於到期日後有向債務人為付款之
提示?及提示日為何日?
二、債務人顏國茂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114年度司促字第12577號
債 權 人 唐曉旭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國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依據票據關係請求按年息6%計算利息,請具狀說明台端
提出面額50,000元本票是否於到期日後有向債務人為付款之
提示?及提示日為何日?
二、債務人顏國茂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