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58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582號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虹嘉、陳勁蓀(原名:陳國忠)間請求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曾虹嘉、陳勁蓀(原名:陳國忠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
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
二、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「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
數以九期為限」,請具狀明確說明期數計算方式(每月1期?
每30天1期?或其他天數或方式,並提出期數計算依據及釋明
文件)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