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58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583號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劉盛春即林秋棟之繼承人、邱微芬即林秋
棟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
之事項:
一、請確認本件聲請事項三是否請求「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林
秋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」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