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58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58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林劉盛春即林秋棟之繼承人


邱微芬即林秋棟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秋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玖佰零參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406,667元 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6.32% 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,其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期) 2 170,851元 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.81% 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04,385元 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無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