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60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602號
債 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
債 務 人 黃瑞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零參拾貳元,及其中新臺
幣壹仟柒佰參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,及每期
(月)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2602號
債 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
債 務 人 黃瑞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零參拾貳元,及其中新臺
幣壹仟柒佰參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,及每期
(月)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