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67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677號

債 權 人 赫米斯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黃丹青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宏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管委會有關管理費、清潔費等相關規章及債務人欠費
明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